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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齊秦育貞
訴訟代理人  齊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336809-2
1
1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346923-0
1
50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GX0356677-4
1
15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CX0373727-6
1
6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579316-4
1
4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620472-6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