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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何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8NX034140 3
1
30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9NX058975 8
1
5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107398 5
1
28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61540 0
1
19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215617 0
1
1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65392 2
1
2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303566 1
1
4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37660 8
1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