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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育霖
代 理 人 張智凱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技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3年10月9日
500,000元
BW7863295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