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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周秦(即李瑞麟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
公示催告
,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6898-2
1
621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8563-7
1
205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75418-5
1
907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