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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東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江美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
114年6月30日
3萬3,600元
KL024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