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D3701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