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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代  理  人  許茗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20日
54,000元
TD1237007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08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6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09
3個月
114年11月6日
004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0
4個月
114年12月8日
005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8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1
5個月
1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