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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李俊德(即李英芳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203330-4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5458-6
1
535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2839-4
1
383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7317-2
1
228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7620-1
1
154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