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純瑜(即李陳金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17710-9
1
1000
002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D-340658-8
1
1000
003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D-340659-0
1
1000
004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135940-7
1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