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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  理  人  蔡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1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7月28日
2,320,000元
KE3117485
 2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8月1日
1,270,000元
KE3117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