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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維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630202~80ND0630240
5
5,000
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3980
1
625
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0271
1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