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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章國彰  
            林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6月13日
43,945元
3011978
00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7月15日
43,945元
3011985
0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8月15日
43,945元
3011992
00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9月15日
43,945元
3011999
00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0月15日
43,945元
3035506
00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14日
43,945元
303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