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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吳慶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迦茵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16042-6
1
817
002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16051-7
1
14
003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22205-6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