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徐意茹(即徐台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3546-1
1
14
002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47719-2
1
2
003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5236-6
1
4
004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87112-8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