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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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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邱勤英(即陳武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3260-3
1
480
00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20409-5
1
95
003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6291-6
1
189
004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32088-5
1
229
005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38177-5
1
134
006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45483-9
1
112
007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53015-6
1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