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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張維峰(即張黃秀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41749-2
1
1000
002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4265-8
1
611
003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42317-9
1
365
004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52559-6
1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