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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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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吳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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