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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王麗雯(即王光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4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3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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