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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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