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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洪琇瀅(即林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6415 2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