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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謝明旺(即謝高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謝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1 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D-1399755-8
 1
1000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67779-7
 1
1000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1020341-0
 1
417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1046500-0
 1
247
 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0-NX-1080137-8
 1
505
 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1-NX-1100353-5
 1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