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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63號
代 理 人 林政德
代 理 人 邱浩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備註:被繼承人邱茂信原持有舊票股數1萬3,506股,公司於105年、106、112年減資,故無實體減資後股數為9,845股,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78號調解筆錄分配股數由聲請人邱李緞妹取得4,922股、其餘部分4,923股由聲請人林秋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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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