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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4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99號
代 理 人 林律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 公示催告。 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末日為同年2月17日,因係假日而順延於同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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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