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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代  理  人  林恬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周良貴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7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512,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