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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陳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99636-7
1
63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X-213378-2
1
6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28266-3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