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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徐政雄   

代  理  人  徐展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195 4
1
114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1186 6
1
766
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2193 0
1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