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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高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海分行 陳偉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海分行
114年10月27日
66,150元
DG317269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