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徐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32877-8
1
1000
002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2683-9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