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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育琦(即陳紀繡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58141-0
1
256
002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12775-8
1
69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