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袁業肇
監 護 人 袁業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因同年月29日為星
期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30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