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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李蔡秀卿(即李武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重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4-NX-038370-1
1
32
00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56856-8
1
33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ND-634597-6
1
1000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D-783842-4
1
1000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X-301235-4
1
55
006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4499-5
1
780
007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47542-5
1
780
008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394776-2
1
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