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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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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柯淑華(即柯鄭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4月6日屆滿(因原末日115年4月5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次工作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表:
發行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