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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薛惠方(即薛昭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NX162868 0
1
20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241246 5
1
2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1906 7
1
2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343532 8
1
29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395699 5
1
2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444170 0
1
3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484819 0
1
2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21924 3
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