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26號
王淑芬(即王陳明珠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5年4月12日
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4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