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張錫倫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
(原期間屆滿日為115年3月29日,因該日為休息日,故遞延至此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