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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林碧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原期間屆滿日為星期日,故以翌日即此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488166-9
1
1000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488167-0
1
1000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488168-2
1
1000
004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488169-4
1
1000
005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48817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