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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7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文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志弘  
代  理  人  饒淑貞  
            盧韋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4年10月31日
51,508元
GX1475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