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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黃信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5年3月8日(週日休息日,應順延至115年3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820490-7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D-864253-5
1
1,00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D-948151-3
1
1,000
00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36234-3
1
1,000
005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87882-6
1
1,000
006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D-1090464-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