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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7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 公示催告。 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因末日115年2月20日適逢春節連假,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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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