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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林怡雯(即彭于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因末日115年2月20日適逢春節連假,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46-0
1
100,000
2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47-1
1
100,000
3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48-3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