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璧如之遺產管理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謝馥蔓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本件非訟事件之聲請,其聲請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聲請人負擔,
惟此等程序,
乃為保存李璧如遺產必要之處置,得由聲請人將該項費用編入
遺產清冊,由遺產負擔,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