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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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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8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莊廖碧蓮

代  理  人  莊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13006-2
1
31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76663-8
1
359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9832-5
1
359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4691-3
1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