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益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柔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屆滿(因原末日115年5月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次工作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