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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莊良川  

代  理  人  莊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0788-4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