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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賴春玉(即李明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9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4199-5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4200-9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74201-0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6199-3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