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張一香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23日,因
適逢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