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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9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蔡麗枝(即李朝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23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63758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