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五八號
原 告 廖坤漢
被 告 邱賢文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邱賢文有犯誣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五九二一號案件卷
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