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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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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3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五八號   原   告 廖坤漢   被   告 邱賢文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邱賢文有犯誣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二一號案件卷 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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