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有財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林美玲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上列
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
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
按在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
於第一次分配後,截至民國101年5月4日止,尚有新台幣(
下同)4,506萬2,144元,為保留部分金額供執行後續債權催
討相關程序,財產分配金額擬定為4千萬元,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製作第二次財產分配表如附表,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
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破產法第
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