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有財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林美玲會計師(即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上列聲請人因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甘有財會計師、林美玲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 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 於第一次分配後,截至民國101年5月4日止,尚有新台幣( 下同)4,506萬2,144元,為保留部分金額供執行後續債權催 討相關程序,財產分配金額擬定為4千萬元,依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製作第二次財產分配表如附表,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 語。 三、經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破產法第 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