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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7 年度國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八十七年救字第二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抗字 第一六六三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聲請就抗告費用訴訟救助部分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九 十年聲字第六九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 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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