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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仲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仲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上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
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
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